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愛心社」。
第二條 本會結合熱心公益人士,發揮人溺已溺、人饑已饑的精神,並以「點燃愛心,溫暖人間,服務
社會」以及急難救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
第四條 本會以服務社會上一般急難救濟為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閉幕期間由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本會會員互選充任之,及對本會熱心貢獻之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由委員推選充任之,以上任期與本會理、監事同期。
第七條 本會設總務委員一人,由委員會推選,本會委員及幹事皆為義務職。
第八條 本會委員職權如下:
(一)基金保管及動用、審議事項。
(二)接受會員發掘社會苦難救濟個案,調查救濟事因及對象,以及各項 急難救濟之查詢追蹤等
事項。
第九條 會主任委員主掌一切會務,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召開委員會議時擔任主席。
第十條 本會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一)監督委員會會務執行。
(二)提出彈劾案。稽核委員會收支帳目。
(三)稽核委員會收支帳目。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執行監察委員會議之決議,處理監察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 本會愛心委員會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本會會員及社會人士自由捐款之。
(二)不夠款項由本會一般經費提撥贊助,得經監事會審核通過。
(三)本基金得專款專案處理,並同一般經費於年度結存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受理之救濟案件,應經調查確實需要救濟案情屬實,提報委員會決議,並核定救濟
金額後,發給救濟金,並拍照存證或以收據為憑,唯急難救濟因應時效經調查委員提報主任
委員,於新台幣參仟元額內,授權主任委員逕行核定救濟金額處理之。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愛 心 委 員 會 名 冊 | |||
職 稱 | 姓 名 | 職 稱 | 姓 名 |
主任委員 | 鄭宗賢 | 委 員 | 陳貴金 |
總務委員 | 陳右珊 | 委 員 | 謝金葉 |
財務委員 | 張美麗 | 委 員 | 蔡金花 |
監察委員 | 王玄商 | 委 員 | 吳奇璋 |
委 員 | 葉涓涓 | 委 員 | 羅良杏 |
委 員 | 何文惠 | 委 員 | 王譚巧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