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8.12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訂定

090.08.18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暫停

091.08.24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102.01.26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購置本會會館,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五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本會所屬會員共同負擔,三個月酌收五十元,於繳交勞健保費用時一併繳交。

第三條 由本會理事長召集會館基金籌備委員若干人籌備規劃,監事會負監督之責。

第四條 本會購買會館基金設專戶存入銀行,單獨立帳不得移作它用,不足之經費得向熱心募捐贊助之。

第五條 本會會員福利金不敷支出時得向本基金借用,但須於購置會館時全數償還。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之,如有未盡事

             宜,得隨時修正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