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8.23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100.08.06大會修正通過第十二條
102.01.26大會修正通過第四條、第六條
第一條 工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依本會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會員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得於本辦法中規定,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由本會派員主持,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自行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監票人印章。
第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以各區域分若干小組,不足半數者歸入最後合併選舉,由各該小
組直接選舉代表一人,編組順序依通訊地址依序排列。
第五條 選舉票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依照選舉票內所列姓名圈選而另填其他姓名者。
(二)圈選二人以上或二人格線各佔一半者。
(三)圈選模糊不清無法判認者。
(四)塗寫選舉票(包括正面與背面)或夾有其他文字者。
第六條 工會會員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為上級工會之被選舉人,及如具公會會員負人或區域公會代表,
理監事身分者,不得當選為本會會員代表,已當選者,檢舉屬實,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
第七條 代表選舉前十日,工會應將選舉日期及每單位人數,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第八條 代表選舉時,各會員應親自出席,並出示身分證或會員證、私章,核對會員名冊無誤時,簽名
領取選票圈選,不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投票。
第九條 本會會員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
同者,以抽籤決定。
第十條 代表選舉,如選舉人不識字或因身心障礙不能圈選時,得依其請求,由理事會前所推定之代筆
人,依選舉人之意旨代為圈選。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選舉後,列冊提交理事會審查其資格通過後,將代表名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並由
本會核發當選證明書。
第十二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會員
代表出缺而剩餘任期超過一年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
第十三條 具有兩個以上工會會員身分,如同時當選為同等基層工會代表時,應由其本人擇一為之。
第十四條 無服務精神者不得參選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正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工會會員人數 | 選舉單位人數 |
選舉單位應 |
選出代表人數 |
||
300∼600人 | 10人 | 1人 |
601∼1000人 | 12人 | 1人 |
1001∼1500人 | 20人 | 1人 |
1501∼2000人 | 30人 | 1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