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8.23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100.08.06大會修正通過第十二條

102.01.26大會修正通過第四條、第六條

第一條 工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依本會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會員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得於本辦法中規定,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由本會派員主持,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自行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監票人印章。

第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以各區域分若干小組,不足半數者歸入最後合併選舉,由各該小

             組直接選舉代表一人,編組順序依通訊地址依序排列。

第五條 選舉票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依照選舉票內所列姓名圈選而另填其他姓名者。

             (二)圈選二人以上或二人格線各佔一半者。

             (三)圈選模糊不清無法判認者。

             (四)塗寫選舉票(包括正面與背面)或夾有其他文字者。

第六條 工會會員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為上級工會之被選舉人,及如具公會會員負人或區域公會代表,

             理監事身分者,不得當選為本會會員代表,已當選者,檢舉屬實,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

第七條 代表選舉前十日,工會應將選舉日期及每單位人數,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第八條 代表選舉時,各會員應親自出席,並出示身分證或會員證、私章,核對會員名冊無誤時,簽名

             領取選票圈選,不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投票。

第九條 本會會員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

             同者,以抽籤決定。

第十條 代表選舉,如選舉人不識字或因身心障礙不能圈選時,得依其請求,由理事會前所推定之代筆

             人,依選舉人之意旨代為圈選。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選舉後,列冊提交理事會審查其資格通過後,將代表名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並由

                 本會核發當選證明書。

第十二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會員

                 代表出缺而剩餘任期超過一年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

第十三條 具有兩個以上工會會員身分,如同時當選為同等基層工會代表時,應由其本人擇一為之。

第十四條 無服務精神者不得參選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正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工會會員人數 選舉單位人數

選舉單位應

選出代表人數

300∼600人 10人 1人
601∼1000人 12人 1人
1001∼1500人 20人 1人
1501∼2000人 30人 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