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9.09.28修正通過第三十條第一款
079.09.22修正通過第三十條第二款
083.09.18修正通過第十一條、第廿三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092.08.23修正通過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
094.12.17修正通過第三十條第二款
097.07.27修正通過第三十條第三款
100.08.06修正通過第 11.15.16.17.18.26 條
103.01.25修正通過第四條
105.01.30修正通過第三章第六條
106.01.21修正通過第二章第五條
108.02.24修正通過第一章第三條第二章第五條
111.02.26修正通過第三章第七條
112.02.24修正通過第二章第五條第三章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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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 |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知識、保障會員權益、謀求會員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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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善會員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成為大南部地區照顧職業及家事 管理服務專業人才培訓標竿單位為願景。 |
第四條 |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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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24弄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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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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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會以培訓會員具備各項照顧服務及家事管理職類所必備之知識技能為使 命,配合政府各項長照相關政策,以提昇照顧品質及擴大照顧服務人力資源 為目標,極力推廣病人整合照護,長期照護、居家照護、社區照護、特殊族 群照護(失智症與身心障礙)及婦嬰照護服務之相關照護能力培訓課程,以培 育會員職能與就業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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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正或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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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結會員、互助合作、增進其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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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改進技能、提高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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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員就業之輔導、勞保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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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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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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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圖書室、閱報社之設置以及出版物之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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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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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員間糾紛事項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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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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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關工作狀況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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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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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第三章 會員 凡在台南市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六歲從事協助個案日常生活照顧、陪伴就醫或居家照 護與居住環境安全維護(協助家事服務)、產後婦嬰照護、多元協助服務工作者等工 作之勞工,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七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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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褫奪公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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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行為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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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職轉業者。 (四)會員犯罪經判決確定,必須入監執行者,應知本會辦理退會、退保, 依法不得再繳納(勞保費),如未知會本會,一切法律責任需自行負責 與本會無關。 (五)會員因個人因素,長期旅居國外(含中國大陸地區) ,而有無法在台工
作之事實,本人或家屬必須主動到會辦理退會、退保,以避免日後勞保 任需自行負責與本會無關。 |
第八條 |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申請書,並附從事本業之證明文件,提經理事會審查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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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繳納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
第九條 |
會員非經轉業,不得退會,退會時應將退會情形報告理事會核定之。 |
第十條 |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或其他依法應享受之權利。 |
第十一條 |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會員繳納方式採季繳於每年1月、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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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月、10月份,應按時繳納互助金、經常會費、勞保費、健保費;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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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第一個月(1、4、7、10) 20 日止為收款期,第二個月(2、5、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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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止為催收期,第三個月(3、6、9、12)10日以前未繳費者即由本會將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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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局申報欠費【 其產生之滯納金會員應自行繳納】,勞健保欠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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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再予以除名,且自動辦理撤銷會籍資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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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 |
第十二條 |
會員具有勞、資雙重資格,同時加入勞、資兩團體者,不得當選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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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代表。 |
第十三條 |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查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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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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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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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並結清一切費用,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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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任期、職權 |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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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監事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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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時,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本會理事長、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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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監事會召集人、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選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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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理事長應具理事身份,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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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工會。 |
第十七條 |
本會設秘書一人,幹事、助理幹事若干名,受理事長指揮辦理日常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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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聘任之。理事會分設組訓、福利、服務、總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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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本會理事長、理事;監事會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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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監事均無給職。 |
第十八條 |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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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後補理監事遞補,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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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主管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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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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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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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曠廢職務違背本會章程及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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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經會員代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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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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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論。 |
第二十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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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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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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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員之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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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定本會之工作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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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本會之預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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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之籌募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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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並加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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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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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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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廿一條 |
理事會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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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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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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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會員入會、移轉及勞保投保退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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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納會員之建議,擬定工作計畫,籌集經費並編擬預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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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
第廿二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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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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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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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查本會職員、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為。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依法加入台南市總工會及本業聯合會為會員。 |
第廿四條 |
本會視業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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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
第廿五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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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第廿六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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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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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監事會,於特殊事故時,亦可邀請候補理事、監事分別列席。 |
第廿七條 |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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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會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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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第廿八條 |
理監事應依時出席理、監事會議。 |
第廿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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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但重要案必須經過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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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 |
第三十條 |
本會之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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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費:每一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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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常會費:每一會員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每三個月繳一次,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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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月份一、四、七、十月),未加勞健保會員(採用年繳方式,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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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月份每年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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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助金:每三個月伍拾元(採用年繳,每年1月份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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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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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行之。 |
第卅一條 |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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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監事會稽核,如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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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
第卅二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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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私人組織所有,應歸屬上級工會或自治團體所有。 |
第卅三條 |
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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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第卅四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
第卅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
第卅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