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2.17
一、為提昇病患服務人員之服務品質,保障住院病患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病患服務人員,係指基於協助照顧住院病患之需要,於其住院期間,由病患或其家
屬所僱用經醫院認定之合格人員。
三、病患服務人員需加入各縣市病患(家事)服務工會,並接受醫院輔導監督。
四、病患服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合格 證書。
(二)具縣市病患服務員(家事)服務工會會員資格。
(三)每年繳交公立醫院或區域醫院最近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書。
五、病患服務人員服務內容:
(依八十二年衛生署公告病患服務員訓練重點訂定)
(一)協助維持個案外觀的整齊與淸潔。
(二)協助維持個案合宜的營養狀態。
(三)協助維持個案安全與整潔的居住環境。
(四)協助維持個案適度的活動清形。
(五)協助維持個案適度的休息與娛樂。
(六)協助個案接受各類醫療與護理措施。
(七)協助護理人員觀察或測量個案簡單的生理現象。
六、違反本要點,經病人、家屬或醫院工作人員反映,經查屬實,按事件大小予以停班,情節重大者,
不得再派至醫院工作,並通知有關單位。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