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2.17

一、為提昇病患服務人員之服務品質,保障住院病患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病患服務人員,係指基於協助照顧住院病患之需要,於其住院期間,由病患或其家

        屬所僱用經醫院認定之合格人員。

三、病患服務人員需加入各縣市病患(家事)服務工會,並接受醫院輔導監督。

四、病患服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合格 證書。

       (二)具縣市病患服務員(家事)服務工會會員資格。

       (三)每年繳交公立醫院或區域醫院最近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書。

五、病患服務人員服務內容:

    (依八十二年衛生署公告病患服務員訓練重點訂定)

       (一)協助維持個案外觀的整齊與淸潔。

       (二)協助維持個案合宜的營養狀態。

       (三)協助維持個案安全與整潔的居住環境。

       (四)協助維持個案適度的活動清形。

       (五)協助維持個案適度的休息與娛樂。

       (六)協助個案接受各類醫療與護理措施。

       (七)協助護理人員觀察或測量個案簡單的生理現象。

六、違反本要點,經病人、家屬或醫院工作人員反映,經查屬實,按事件大小予以停班,情節重大者,

        不得再派至醫院工作,並通知有關單位。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