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會為獎勵優秀會員特訂定模範勞工選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符合第三條辦法規定品德良好者,均為本辦法選拔之對象。
第三條:選拔條件如下(必須詳舉事證)
1.加入本會滿二年以上,敦品勵行,依規定時繳費占三十%。
2.加強工組織功能,招收會員占二十%。
3.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參加本會各種活動占二十%。
4.為公眾服務有優越表現,對社會有頁獻占三十%。
第四條:本辦法之名額由理、監事會議,配合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五條:模範勞工經理事會審查後,於會員代表大會表揚。
第六條:申請或推廌之期限於每年五月初至五月底止,逾期恕不受理。
第七條:申請或推廌模範勞工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本會索取),二吋相片二張。
第八條:凡己當選者五年內不得重覆提出申請。
第九條: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修正時亦同。